贵 州 师 范 学 院
体 育 学 院
贵师院体院发〔2022〕04-15(8)号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、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》,参照72886必赢欢迎光临72886必赢欢迎光临管制类化学药品的管理规定。为了加强我院管制类药品,在保证我院教学科研需要的同时,防止管制类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管制类化学药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、剧毒化学品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。
第三条 做好师生对法规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,管制类化学药品的购置、保存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;学校的相关规定,教学和科研中需使用剧毒化学药品的,教师必须经过相关法规和使用流程的培训。
第二章 管制类化学药品的采购、入库
第四条 本院教师根据教学、科研任务提出申购管制类药品计划,经实验室主任拟定数量,填报管制化学药品申购单,交由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代为采购。管制类化学药品的申请一学期一次。
第五条 化生学院采购后,将根据其药品的数量以及化生学院自身的需要量,分多次发放我院申购的管制类药品。
第六条 管制类药品的入库,实验管理员专人负责。负责人应填写管制类药品入库单,并核查化学药品的种类,数量和规格是否符合申购计划。并与化生学院的相关负责人,沟通协调,剩余药品的入库时间。
第三章 管制类化学药品的保管
第七条 易燃、易爆物品
1.易燃、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,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。
2.易燃、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。经常检查,防止因变质、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。
3.在搬运时,要轻拿轻放,防止震动、撞击、重压、倾斜和摩擦。
4.遇水易发生易燃、易爆的化学物品,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、漏水的地点,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,要存放在阴凉地点。
第八条 剧毒物品
1.剧毒药品交由化生学院管理。
第九条 易制毒药品
1.教学中使用的该类化学药品由学院设置专人和专柜保存。
2.教师科研用该类化学药品由教师个人负责保管,并做好使用记录。
第十条 在管制类化学药品移交时,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,都必须称量实重,不得估量。
第十一条 管制类化学药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,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。
第十二条 管制类化学药品要加强保管,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,要立即实验室主任和分管院领导报告,对于剧毒类和易制毒类并同时报学院保卫处。
第四章 管制类化学品的领用、使用
第十三条 实验室领取危险化学品指定实验管理员负责药品的领用、配置、发放。
第十四条 凡因教学、科研需要,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,应由专门的领取人员凭申购单办理领用手续;仓库管理人员严格按申购单上的项目提供药品时,凭领用人的签字核销库存帐。
第十五条 教学和科研中需要使用剧毒类化学药品时,使用人提前一周向实验室主任或实验管理员提出申请,并按学校和化生学院相关规定和流程执行。
第十六条 教学中使用易制毒类药品时,使用人提前一天向实验管理员提出申请,填写管制类药品领用申请单,说明所用的课程和项目名称,用量等。
第十七条 凡领用的易制毒和剧毒药品剩余时,应无条件的立即退回库房。实验管理员对退药品核准其名称、重量后由实验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共同签字,凭此入账。
第十八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开始前,应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,讲明所用药品的化学特性及一旦出现问题的紧急处理方法。
第十九条 各化学类实验室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。
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严禁饮食、吸烟,有毒物品不得入口或接触伤口;实验完毕后,洗净消毒双手后方可离去。
第二十一条 剧毒物品使用后的废液不能倒入下水道,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,统一由两名领用人员在实验后按照规定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对一人领取危险化学品的,有权拒发;对一人退回危险化学品的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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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4月15日
录入:陈国余
审核:韩山